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86351号“海萌家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37号
申请人:大白鲸世界文化发展(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86351号“海萌家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经设计的汉字“海萌家族”,并非不规范汉字,指定使用在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