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HONGXIN红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009135号“HONGXIN红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35号

       

      申请人:上海红心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杰成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09135号“HONGXIN红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54370号“小红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第38050215号“红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红心”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小红心”中,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粉、清洗用洗涤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皂、洗洁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