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36913号“大风车和睦家DAFENGCH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33号
申请人:山东大风车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6913号“大风车和睦家DAFENGC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与第37090305号“大风车果蔬食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2283号“和睦家 UNITED 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0773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336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作出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名商标证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汉字“和睦家”,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图书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