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039346号“爱迪尔•画舍 IDEA HOUSE
STUD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980号
申请人:北京艾迪尔文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9346号“爱迪尔•画舍 IDEA HOUSE 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1449号“ID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55937号“点儿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16354号“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07038号“爱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792310号“爱迪尔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门店照片及宣传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爱迪尔•画舍”、英文“IDEA HOUSE STUDIO”及图构成,其显著部分之一的英文认读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认读部分“IDEA ”,同时汉字部分亦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五的文字“爱迪”、“爱迪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培训、节目制作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