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而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19435号“学而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31号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9435号“学而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3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存在一定差别,且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该同意书和两商标共存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教育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