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超级工程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06422号“超级工程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978号

       

      申请人:上海本来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6422号“超级工程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影视企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动画作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0363号“超Q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14063号“超级BUY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38632号“超级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62426号“超级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较大,共存于市场不致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整体显著性较强,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在市场上流通的可能性极低,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部分合同及媒体报道、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及在先判例(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上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超级工程队”,指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教育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此外,申请人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