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212893号“LOF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3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乐芙特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2893号“LO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类商品上,第6135417号“ANN TAYLOR L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他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第9383756号“阁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第32866745号“L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第34372819号“L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将转让给申请人,转让成功后该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第5962913号“ALOFT W HOT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权利人愿意出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存注册的同意书,目前正在办理同意书的公证认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第6135418号“ANN TAYLOR L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801549号“L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6类商品上,第G712338A号“LOFT DESIGN 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权利人期满未续展,目前已失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构成障碍。第5962914号“LOFT W HOTE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827894号“ALOFT HOT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权利人愿意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并存,目前正在办理公证认证。第6135420号“ANN TAYLOR L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505021号“一品二库 LOFT49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782566号“品库 LOFT49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引证商标的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六、七、十、十二、十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现处于一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五、九、十一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八为国际转让G712338变号。该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易识别为字母组合“LOFT”,与引证商标一、五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LOFT”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百花香(香料)、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此外,因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LOFT”与引证商标六、七中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LOFT”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电池、太阳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在第16类商品上,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LOFT”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三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LOFT”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纸(文具)、影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三核定使用的传真纸、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9类、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