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百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1195941号“百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168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陶青山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8日对第21195941号“百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百度”是申请人最先使用的、具有极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申请人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文字含义及组成截然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除申请书理由外,争议商标还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650394号“百度baidu及图”商标、第16156754号“百度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我局将申请人上述质证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4类动物清洁;保健等。
      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等服务。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清洁;保健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兽医辅助;保健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形式上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部分“百度”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已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申请的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