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04872号“AP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312号

       

      申请人:艾普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4872号“AP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4055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乔向辉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