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O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451662号“O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29号

       

      申请人:广东妍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轩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1662号“O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8973459号“OTY”商标申请日前早于第21775548号“青春颂  ODE TO YOUNG O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60800号“欧缇 OT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根据在先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属于第5类,不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OTY”,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示识别的字母组合“OTY”、“OTTY”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医用洗浴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