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JOINN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2859170号“JOINN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28号

       

      申请人:山东中农伟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59170号“JOINN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12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37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23916号“JINB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838926号“锦安 JION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164110号“瑾坊 JINF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043415号“JINF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40822号“晶工牌 JINK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245889号“瑾宫家纺JINK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69480号“JIN 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7434520号“JINN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347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5851283号“简农  JIANN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9843521号“JIAN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9889724A号“JINF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官网截图、申请商标线上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中经设计图形化的字母“O”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可识别为字母组合“JOINNON”,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八至十、十二至十四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四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户外广告、商业场所搬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