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4382372号“愉悦茗家 DELIGHT
CUSTOMIZ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17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酩(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愉悦家纺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82372号“愉悦茗家 DELIGHT CUSTOMIZ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323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存在恶意,若复审商标被撤销注册,对申请人会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微店部分截图;
2、捐赠证明材料;
3、复审商标品牌宣传物料及微信推文材料;
4、实体店位置截图;
5、品牌合同及相应产品照片材料;
6、申请人复审商标品牌网络推广链接及截图材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等。后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咖啡饮料;茶;冰茶;茶饮料;天然增甜剂;糖;蜂蜜;甜食(糖果)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4、6形成时间、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据2、5信息显示不清,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且缺乏发票等证据佐证,难以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于咖啡饮料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