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836784号“学而思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23号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6784号“学而思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46452号“HOME CENT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96408号“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24810号“SCHELBACH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63268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873488号“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871962号“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511099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各地区门店照片复印件、社会活动材料、企业荣誉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六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字母组合“HOME”,申请商标字母组合“HOME”与引证商标五中的汉字“家”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