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陈志强手尚工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37021号“陈志强手尚工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22号

       

      申请人:武夷山市手尚工夫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37021号“陈志强手尚工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69848号“陈智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15729号“手尚功夫SHOUSHANGGONG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963638号“手尚工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推广,为消费者所熟悉,消费者已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在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糖;糕点;面粉制品;谷类制品商品上已被驳回,且已生效。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冰淇淋、调味品、豆浆。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陈志强手尚工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汉字“陈智强”、“手尚工夫”,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冰淇淋、调味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甜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药茶、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