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0408318号“乐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28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应启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08318号“乐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91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材料有效,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相关售卖证明;
2、相关消费者讨论页面;
3、相关媒体报道;
4、部分百度百科介绍、商品宣传、使用手册;
5、网络搜索对美的集团的介绍材料;
6、美的集团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文件;
7、美的集团所获奖项年份清单、获奖证书;
8、美的集团荣获2016-2018年中国企业及《财富》世界500强的媒体报道。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洗衣机等。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均为网络材料,其真实性和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且部分证据并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7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6、8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于洗衣机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