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虚拟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62113号“去虚拟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645号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运嘉虚拟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2113号“去虚拟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去虚拟化”并非固定汉语词汇,也非计算机领域的专业术语,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具备显著特征。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虚拟化”一般指计算机领域的虚拟化技术,即在一台计算机上同时运行多个逻辑计算机,每个逻辑计算机可以运行不同的操作系统,并且应用程序都可以在相互独立的空间内运行而互不影响,从而显著提高计算机的工作效率。“去虚拟化”一般指解除“虚拟化”的技术。申请商标“去虚拟化”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