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薇朵拉摄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011835号“薇朵拉摄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644号

       

      申请人:李家龙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1835号“薇朵拉摄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8332号“薇拉攝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65473号“薇拉摄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25289号“朵拉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部分“朵拉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筹划聚会(娱乐)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电影摄影棚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