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富士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9340871号“富士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496号

       

      申请人:徐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40871号“富士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5213号“富士山FUSHISHAN”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0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15538号“富士山”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