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Orijen NOURISH AS NATURE INTEND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2700222号“Orijen NOURISH AS

    NATURE INTEND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148号

       

      申请人: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00222号“Orijen NOURISH AS NATURE INTEND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0688号“Orijen NOURISH AS NATURE INTENDED及图”商标、第15080900号“瓯睿恩ORIEN”商标、第25751387号“ORIENTOOLS及图”商标、第29409811号“ozi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三决定复印件、引证商标四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为申请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