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XWD XIANWEI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62711号“XWD XIANWEI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634号

       

      申请人:佛山先炜达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2711号“XWD XIANWE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64685号“XW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92963号“XW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00224号“信威达 XW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XWD”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XWD”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断路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