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F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41422号“UF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445号

       

      申请人:广州舆兴汽摩配件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1422号“UF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46471号“UFC”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1683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许文静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