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数字王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9609633号“数字王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43972号重审第0000002218号

       

      申请人:数字王国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43972号《关于第19609633号“数字王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第30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51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55969号“数字王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71805号“数字帝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商标注册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于2019年2月6日发布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中,引证商标二撤销公告于2018年5月20日发布在第1600期《商标公告》中,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