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2844961号“金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078号
申请人:苏州蓝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44961号“金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280号“金鹰 JIN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72986号“金鹰美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81692号“金鹰卡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予以认可,决定放弃3202和3203群组的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3201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见第1684期《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3202和3203群组的商品,故有关“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纯净水(饮料);汽水;格瓦斯(无酒精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可乐;果汁;饮料制作配料”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因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