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8459134号“GRA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4051号重审第0000002210号
申请人:因思特格拉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64051号《关于第28459134号“GR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02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383782号“21克GRA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告解散,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第1948712号“格蘭GR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生效(第1680期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11717782号“绿豆刷机神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外文“GRAM”与第12381992号商标、第136469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外文部分“GRAM”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发送和接收电子信息、通知和提醒的软件为特色的软件即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设计和开发互联网网页;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和程序出租;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云计算;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文档数字化(扫描);电子数据存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发送和接收电子信息、通知和提醒的软件为特色的软件即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设计和开发互联网网页;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和程序出租;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云计算;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文档数字化(扫描);电子数据存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