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集成墙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8067719号“奥普集成墙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144号

       

      申请人: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067719号“奥普集成墙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7521号“奥普ao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48255号重审第0000000328号裁定宣告其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建平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