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035131号“蔚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061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5131号“蔚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03013号“蔚来私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录音载体;电池”商品上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