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8908461号“N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060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08461号“N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10279号“n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25433号“N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部分商品项目已被撤销,不会对申请商标造成阻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宣传、媒体报道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影摄影机;探测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监控装置;电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专业录音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字母组合“NIO”,仅有字母大小写区分,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影摄影机;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医用监控装置;电线”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