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AIER ANDOU戴尔烟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67813号“DAIER ANDOU戴尔烟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882号

       

      申请人:余国金
      委托代理人:温州卓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7813号“DAIER ANDOU戴尔烟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戴尔烟斗”、英文字母“DAIERANDOU”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80269号“法拉烟斗FALAPIPE及图”商标、第6707996号图形商标、第578655号图形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何潇
    姜丽
    张玉广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