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蓝绿双城 SMART CITY SMILE C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330861号“蓝绿双城 SMART CITY

    SMILE C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001号

       

      申请人:蓝绿双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0861号“蓝绿双城 SMART CITY SMILE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289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132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27379号“HARTMA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其他商标档案、哈尔滨双城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函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虽包含“双城”,其为哈尔滨市的一个市辖区,但申请商标整体形成了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认为申请商标与地名具有某种联系。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