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15590号“计时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278号
申请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5590号“计时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顺丰速配”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计时配”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