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230211号“KARV 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322号
申请人:广州峻壹作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成名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0211号“KARV 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14870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419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并未授于委托代理人享有放弃或者变更复审请求的权限。
经复审认为,鉴于委托代理人并未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因此对于委托代理人在复审申请书中提到的放弃在网络设计咨询服务上提起复审申请的请求,我局不予认可。申请商标与第360740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364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8149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3100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3998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6828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7731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10140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主要识别字母部分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