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62744号“LUONNE朗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231号
申请人:上海朗穆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熙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2744号“LUONNE朗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87507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