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5123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624号
申请人:李婧;高振中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2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4999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云娜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