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臻古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59608号“臻古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801号

       

      申请人:丰泽区古艺家具店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9608号“臻古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410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及视觉效果上显然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部分实际使用情况;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详细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