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944420 - 商评字[2020]第0000117254号 - 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盛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2944420号“川桥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254号

       

      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盛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44420号“川桥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未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服务项目;关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品质,部分标准已废止。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川桥河”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申请商标自2017年由申请人使用至今,已在当地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声誉和较高的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为集体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米、面粉、玉米粉、米粉(粉状)、玉米面、地瓜粉、粉丝(条)、藕粉、土豆粉商品上。
           2.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川桥河”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的内容为使用“川桥河”集体商标的商品品质标准。茶按照GB/T32744-2016国家标准执行;米按照GB/T1354-2018国家标准执行;面粉、米粉(粉状)按照NY/T1512-2014行业标准执行;粉丝(条)按照GB/T23587-2009国家标准执行;藕粉按照GB/T25733-2010国家标准执行;玉米面、玉米粉按照GB/T10463-2008国家标准执行。经查询,上述标准均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川桥河”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未涉及“地瓜粉、土豆粉”的品质标准,因此,在这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有关商品品质的要求。申请商标在茶、米、面粉、玉米粉、玉米面、粉丝(条)、藕粉、米粉(粉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有关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米、面粉、玉米粉、玉米面、粉丝(条)、藕粉、米粉(粉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瓜粉、土豆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