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891616号“XX ISTUDIO
2.RAPID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763号
申请人:金玲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1616号“XX ISTUDIO 2.RAPID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37419号“XX”商标、第29290550号“XX”商标、第7143264号“XX WAYNE&MICHELLE ”商标、第G1190167号“XX”商标、第16974198号“威克迪尔 VICTOREVER XX”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9月2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7月24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29280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帽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