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77535 -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19号 - 申请人:刘志文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77535号“憨子HAN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19号

       

      申请人:刘志文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7535号“憨子HAN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10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806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23234号“找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231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160980号“要趣玩儿 让旅行,更有趣 YAOQU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070426号“途牛 TUNI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独创设计的购买合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憨子HANZI及图”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视觉效果相近,所指事物相同,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舶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船舶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