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77424 -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17号 - 申请人:刘志文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77424号“憨子HAN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17号

       

      申请人:刘志文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7424号“憨子HAN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124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80146号“乐浓浓 LEISURE AG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337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80133号“憨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152333号“食本道驴管家SHIBENDAO LVGUA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独创设计的购买合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憨子HANZI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五“乐浓浓 LEISURE AGRI及图”、“食本道驴管家SHIBENDAO LVGUANJIA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视觉效果相近,所指事物相同,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憨子”与引证商标四汉字“憨仔”在字形、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