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7669202号“米开罗那”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35号
申请人: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宝派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7日对第27669202号“米开罗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米开罗那”是申请人字号及品牌名称,经过申请人实际使用及宣传推广已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和申请人使用在先且有一定知名度的“米开罗那”商标文字相同,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同为上海市企业,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将申请人字号作为商标注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执照、资质证书、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申请人展会及活动推广情况;申请人网络宣传情况;申请人部分业务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教学仪器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总则性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米开罗那”作为其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使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其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致使其字号权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