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VOI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925035号“VOI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64号

       

      申请人:杜比实验室特许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5035号“VO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089326号“THE VOICE OF及图”商标、第G1116734号“VOICECOM”商标、第13279548号“开讲啦 VOICE及图”商标、第G1343070号“THE VOICE OF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在音视频领域拥有全球性的知名度,图形商标作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的主要部分,为消费者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三申请书复印件、2006年至2013年杜比公司财务报告、2013年至2017年杜比公司年报、宣传情况、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等证据。
      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2月18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62799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信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三件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