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IRA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057736号“MIRA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385号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57736号“MIRA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6235号“MIR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70915号“杂谷 MYRA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书、引证商标二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0年1月3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0056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定肉内层温度用温度计、测定肉内层温度用数字温度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IRAGO”与引证商标二英文“MYRAGO”首尾字母相同,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