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海底居民HAIDIJUM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463348号“海底居民HAIDIJUM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904号

       

      申请人:连云港珏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3348号“海底居民HAIDIJUM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0733号“渔乐一下及图”商标、第29033047号“小海丫XIAOHAIYA及图”商标、第30045704号“鱼鑫鲜YUXINXI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线下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