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3650号“OCTASPR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259号
申请人:ELISANA S.A.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3650号“OCTASPRING”商标第35类服务上(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7153号“OCTASP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已向国际局递交地址变更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下述商品的零售服务:不属别类的运载工具零部件,航空器乘客座椅,运载工具用座椅,运载工具座垫,运载工具用座椅套,运载工具内饰设计附件,即,座椅套,内饰件和软垫,方向盘罩和专用运载工具盖罩,运载工具座椅内饰,带有泡沫弹簧的运载工具座垫,带泡沫弹簧的飞机座垫,运载工具用带泡沫弹簧的座位靠背,飞机用带泡沫弹簧的座位靠背,所有上述商品也用于空中运载工具和空中运动用运载工具,软体家具,带泡沫弹簧的床垫,床垫最上面的补充性调整垫,带泡沫弹簧的座垫,软垫内饰”服务上的复审请求,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向WIPO递交的关于引证商标的变更地址申请及译文、引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国际变更地址已变更为rue Albert Borschette, 4 L-1246 Luxembourg,与本案申请人地址相同。
经复审认为, 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在“下述商品的零售服务:不属别类的运载工具零部件,航空器乘客座椅,运载工具用座椅,运载工具座垫,运载工具用座椅套,运载工具内饰设计附件,即,座椅套,内饰件和软垫,方向盘罩和专用运载工具盖罩,运载工具座椅内饰,带有泡沫弹簧的运载工具座垫,带泡沫弹簧的飞机座垫,运载工具用带泡沫弹簧的座位靠背,飞机用带泡沫弹簧的座位靠背,所有上述商品也用于空中运载工具和空中运动用运载工具,软体家具,带泡沫弹簧的床垫,床垫最上面的补充性调整垫,带泡沫弹簧的座垫,软垫内饰”服务上的复审请求,故我局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鉴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所有人系同一权利主体,故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下述商品的零售服务:不属别类的运载工具零部件,航空器乘客座椅,运载工具用座椅,运载工具座垫,运载工具用座椅套,运载工具内饰设计附件,即,座椅套,内饰件和软垫,方向盘罩和专用运载工具盖罩,运载工具座椅内饰,带有泡沫弹簧的运载工具座垫,带泡沫弹簧的飞机座垫,运载工具用带泡沫弹簧的座位靠背,飞机用带泡沫弹簧的座位靠背,所有上述商品也用于空中运载工具和空中运动用运载工具,软体家具,带泡沫弹簧的床垫,床垫最上面的补充性调整垫,带泡沫弹簧的座垫,软垫内饰”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