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03828号“易学府考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256号
申请人:四川易学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铂京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3828号“易学府考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35908号“易学辅”商标、第10056257号“易学网”商标、第11778299号“易学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系列引证商标没有任何使用记录。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系列引证商标被出售及未被使用的记录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在“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易学府考研”,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