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19311 - 商评字[2020]第0000092250号 - 申请人:云浮市石代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19311号“石代科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250号

       

      申请人:云浮市石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桥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9311号“石代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35592号图形商标、第34574921号“宸瑞绿建装配式建筑及图”商标、第14354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石代科技”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和三在呼叫、元素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