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721767号“长投学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99号
申请人:上海昌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1767号“长投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6113号“长投创富”商标、第15356195号“长投高科CHANGTOUGAOK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文字组合“长投”,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基金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担保、银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