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495567号“巨鹿野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930号
申请人:李邓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95567号“巨鹿野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有“巨鹿”二字虽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但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巨鹿”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