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351720号“红海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765号
申请人:张洞宇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1720号“红海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3619号“红海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92099号“红海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未确定,恳请延期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决定书;商标网档案及流程页。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红海滩”,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