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493797号“31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945号
申请人:刘前程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93797号“31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曾在第17类上获准注册“31M”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