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84489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65号 - 申请人:弗特尼克斯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9844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65号

       

      申请人:弗特尼克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44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8499号商标、第17435147号商标、第16576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相互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23日